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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09月17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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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4條修正勞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

【記者高先鋒/臺中報導】

鼓勵勞工續留職場!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4條修正 勞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。(記者高先鋒攝)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4條修正案,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,勞工非年滿65歲,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。 此次立法修正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4條規定增列「強制退休之年齡,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」,明定勞雇雙方依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,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,以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,保障高齡勞工工作權益。
勞工局長林淑媛表示,此次修法僅是保障勞工於符合強制退休條件時,如有繼續工作之意願者,有與雇主協商延後退休的權益,如勞資雙方未能協商合意延後退休年齡時,應依原屆齡退休規定辦理,並提醒事業單位對受僱或經協商延後退休的中高齡勞工,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。
另外,為提升勞雇雙方對勞工退休制度及勞退舊制提撥(繳)實務的瞭解,勞工局每年度均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,歡迎雇主或勞工踴躍報名參加。
勞工局提醒,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,而持續僱用且有保留或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(舊制退休金)工作年資的勞工,事業單位仍應持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,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%至15%範圍內,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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