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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1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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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明知違背法令」 柯文哲遭羈押!禁止接見、通信

【記者 陳國華/台北報導】

歷經聲押、無保請回、北檢抗告、高院裁定撤銷等波折後,民眾黨主席柯文哲身陷京華城容積率弊案再現高潮,5日下午2時經再度召開羈押庭,歷經長達2.5小時的開庭時間後,台北地院裁定羈押禁見。台北地院公開羈押理由,其中是批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、超過560%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,竟仍執意為之,致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不法獲利2百餘億元。
台北地院法官羈押柯文哲理由中提到,柯文哲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,並有被告、共犯、證人之陳述、相關卷證資料等足稽,更批柯文哲明知增加過高、超過560%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,竟仍執意為之,貫徹意志,迥然若揭,讓沈慶京之京華城一案不法獲利2百餘億元,因此認定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。
聲請書所述內容及偵查檢察官掌握之案情,雖形式上已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之要件。然柯文哲所為,究僅係被告單純圖利京華城共犯沈慶京、抑或與共犯沈慶京期約甚至收受違背職務賄賂,仍有待偵查檢察官依調查所獲之具體證據查明。而柯文哲所述和沈慶京、應曉薇、彭振聲所述不一,為保障將來反對詰問權及證人證言之貞潔,且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圖利罪部分,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,確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滅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。
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,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,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或證人並無有效預防規定,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;為保全證據,且經衡量後,因本案為貪污犯行,造成共犯沈慶京在京華城一案即獲有200餘億元之不法利益,影響社會層面深遠,應偏向公共利益維護,故認確無法以具保、責付、限制住居替代,而有羈押必要,羈押於臺北看守所,並禁止接見、通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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