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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0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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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購自用住宅退還土地增值稅須管制5年

[記者蔡鳳凰/彰化報導]

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,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,新購的土地自登記之日起5年內有移轉、出租、營業或遷出戶籍等情形,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。

稅務局進一步說明,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「戶籍登記」,且「無出租或供營業用」之住宅用地。因此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定退稅後,於登記日起算5年之列管期間,除了因子女就學需要,或是因公務派駐國外或土地所有權人死亡之原因,導致新購地沒有戶籍,可免追繳原退還稅款外,其他只要戶籍遷出造成空戶,或再行移轉或供出租、營業使用等未符自用住宅用地之情形,均會被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,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多加留意,才能維護自身權益。

民眾如想進一步了解相關資訊,可就近到稅務局或所屬分局洽詢,或利用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-47-6969詢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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